(北京市)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2/03/17 |
颁布日期: |
1992/03/1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2/03/17 |
颁布日期: |
1992/03/17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2)58号 1992年3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安全处、劳资处:
现将劳动部1991年2月1日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要将粉尘危害分级测定结果作为岗位劳动测评的重要内容:经测定为Ⅲ、Ⅳ级粉尘危害的岗位将列入北京市粉尘危害治理规划:对Ⅲ、Ⅳ级粉尘危害工作岗位,应在制定岗位工资时对工作条件予以考虑。
2.粉尘危害分级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科学性和技术性强的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和管理,劳动工资部门与劳动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3.对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条件和申报程序将制定细则另行发布。
附件: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