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7/12/04 |
颁布日期: |
2007/12/04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7/12/04 |
颁布日期: |
2007/12/04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7〕133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建委《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从2008年2月1日起,施工现场新安装的施工升降机,每次安装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重新组织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验收和检验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还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AQ-B2-3),报项目监理部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和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机,禁止使用。
二、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产权单位应加强对防坠安全器与施工升降机结构各连接部分(如靠背轮等)的检查,确保防坠安全器动作时,在规定距离内能将吊笼可靠制停。
三、起重机械租赁时,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要直接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不允许转租起重机械。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加强劳务分包企业自备起重机械使用的管理,严格履行进场、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和拆除等相关手续。
四、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承租起重机械设备。
五、各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加强对物料提升机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物料提升机在运行过程中,严禁载人。
六、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各施工单位、租赁单位应予以配合,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八、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继续按有关要求做好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工作,同时,把施工升降机每次安装后的“检验合格”作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将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作为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的必要条件之一。
市建委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用起重机械的安全巡查力度,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凡发现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手续和验收手续投入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进行额定荷载坠落试验、防坠安全器未定期进行检验以及存在其他起重机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坚决予以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