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4/22 |
颁布日期: |
2006/03/2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4/22 |
颁布日期: |
2006/03/23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6〕41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后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市级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贴息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实行后评价管理。
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其中:区县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市属项目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申报,代建制项目由代建人负责申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上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的项目中选定后评价项目,直接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第七条 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本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事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评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技术、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重点是对项目决策预期效果和项目实施后实际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分析变化原因,及时总结和反馈经验教训。
第十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的效益情况分阶段进行后评价。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应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指标,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政府投资方式,不同的项目类型以及政府投资管理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二)可操作性原则。后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理解和运用;同时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特殊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包括项目审批管理后评价指标、项目实施内容后评价指标、项目功能技术后评价指标、资金管理后评价指标、经济效益后评价指标、公共效益后评价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后评价指标(见附件1)。
特殊性指标,需根据政府投资的不同方式、项目的不同类型、后评价的重点和管理要求,设置不同的指标。
具体项目后评价的指标和方案,由后评价工作组或受托后评价机构,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指标的分值及其权重根据政府投资的不同方式、不同的项目特点以及后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
(一)现场考评是指后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后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纳、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考评是指后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方法有:有无对比法、层次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综合评价法等。
第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后评价。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6至18个月内应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3)通过申报单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投资效益显现较慢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其自评报告申报期限。
如果项目实际绩效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偏差,项目单位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明确的说明。项目单位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后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直接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相关规定见附件5),指导、监督、检查后评价工作,验收后评价报告,建立后评价信息库。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后评价时,后评价工作组或受托后评价机构要根据后评价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后评价方案,包括工作步骤、程序、方法、指标体系和现场调研方式、方法等。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具体实施后评价的中介机构或后评价工作组要及时撰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见附件4),并在后评价工作完成后一周内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针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结果是编制政府投资规划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积累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行为准则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中介机构和后评价专家都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业务内容及相关资料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参与后评价工作的各方及相关人员应根据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确保后评价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对后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求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对于在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后评价过程中有干预后评价公正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安排其政府投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2日起试行。
附件: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
价一般性指标体系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评分参考标准
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范本)
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范本)
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实施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和专家组的有关规定
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
一般性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