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5/01/07 |
颁布日期: |
1995/01/0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5/01/07 |
颁布日期: |
1995/01/07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
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5]4号 1995年1月7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94)47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暂行办法》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其计算缴费年限时,精确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二、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计算养老金时,可按现行人事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计算养老金办法计算养老金。
三、按《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加发20元的离退休金,可以做为计算离休人员和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金老工人每年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也可做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及救济金的基数。
四、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中央在京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在京企业,经批准执行《暂行办法》后,其职工退休的审批权限不变,按《暂行办法》为职工计算的退休金,由该单位(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负责核准。
五、执行《暂行办法》后,统计部门未公布北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前,暂按前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做为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数,待北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予调整。
六、按《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农转工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的计发比例按25%计发,更正为按2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