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5/05/02 |
颁布日期: |
1995/05/0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5/05/02 |
颁布日期: |
1995/05/02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5)109号 1995年5月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医疗期的计算和处理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贯彻《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为贯彻好这一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二、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