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5/05/02 颁布日期: 1995/05/02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5/05/02
颁布日期: 1995/05/02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5)109号 1995年5月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医疗期的计算和处理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贯彻《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为贯彻好这一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二、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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