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我市自备电站锅炉安全监察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5/05/31 |
颁布日期: |
1995/05/3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5/05/31 |
颁布日期: |
1995/05/31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我市自备电站锅炉安全监察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5]155号 1995年5月3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总公司,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几年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对全市自备电站锅炉的安全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力量开展了检验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隐患。为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自备电站锅炉的安全运行,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全市自备电站锅炉实行监察管理。请各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我市自备电站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发放自备电站锅炉使用证。请各单位积极配合。
二、自备电站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三、自备电站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暂定两年。
四、检验单位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标准制定“自备电站锅炉检验大纲”,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
五、检验单位应在检验结束后15日内将检验结果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六、检验单位应加强检验力量,不断总结经验,在两年内完成全市自备电站锅炉的初次检验工作。
七、各主管部门应督促受检单位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创造条件做好定期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