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7/04/03 |
颁布日期: |
1997/04/0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7/04/03 |
颁布日期: |
1997/04/03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
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7]57号 1997年4月3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贯彻劳部发(1997)66号《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审核集体合同实行市劳动局和区、县劳动局分别审核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劳动局采取《通知》中的第二种方案审核集体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协调处牵头,对企业报来的集体合同由劳动关系协调处签收、编号、登记,并进行审核(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企业有关工资的部分除外)。需由有关业务处审核的条款,送有关业务处审核,有关业务处两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劳动关系协调处(附《北京市劳动局审核集体合同意见书》),最后由劳动关系协调处负责综合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附后)送达企业。
二、各区、县劳动局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己决定审核集体合同的方案。
三、从四月份起各区、县劳动局每月在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附后)时,应将当月《实行集体合同企业名单》(附后)一并报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四、请各区、县劳动局将负责审核集体合同的主管局领导及干部名单,报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处备案。
附件: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