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修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8/10 |
颁布日期: |
2009/08/1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8/10 |
颁布日期: |
2009/08/10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9〕59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现将修改《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程序性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时,不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二、修改后,建设单位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项报告;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详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
(三)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主要抗震措施;
(四)工程勘察报告;
(五)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九)勘察、设计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岗位职责及审查标准等不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