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87/07/18 颁布日期: 1987/07/18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87/07/18
颁布日期: 1987/07/18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 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7]89号 1987年7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是集中资金加快能源交通建设,尽快改善我国能源交通状况,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委、办、局(总公司)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作,认真做好征集工作。   二、对新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结合所得税征收进行登记注册,不另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从1987年5月1日起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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