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87/07/18 |
颁布日期: |
1987/07/1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87/07/18 |
颁布日期: |
1987/07/18 |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
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7]89号 1987年7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是集中资金加快能源交通建设,尽快改善我国能源交通状况,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委、办、局(总公司)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作,认真做好征集工作。
二、对新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结合所得税征收进行登记注册,不另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从1987年5月1日起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