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严防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6/09/22 | 颁布日期: | 2006/09/22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6/09/22 | 
              
              	| 颁布日期: | 2006/09/22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严防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安办字〔2006〕79号)
房山、门头沟区政府:
  近期,我市已关闭煤矿(井口)非法开采死灰复燃现象严重,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六月份以来,房山区大安山乡西苑村、门头沟区清水镇西达么村相继发生两起各死亡3人的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为了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煤矿(井口)死灰复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工商、发改委等部门,对现有煤场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合法煤场要进行整顿规范和登记,设置围墙和明显标志。要坚决清除非法煤场,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并没收非法存煤,切断非法销售渠道。
  (二)对非法生产所用工具进行清理、没收和销毁。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全方位、经常性、不定期的巡查工作,对非法开采所用铲车、发电机、木料等非法生产工具进行清理、没收和销毁。
  要组织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用于运输非法开采煤炭的车辆,立即暂扣,彻底切断非法开采的运输链条。
  (三)加强对区、乡执法检查队伍的整顿和管理工作。对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消极者,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者,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监察、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排除干扰和阻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所辖区域内因非法开采造成死亡事故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三、营造打击非法开采的强大社会舆论氛围
  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群防群治。要采用广播、电视、报纸、通告等多种形式,向全区人民告知非法开采的危害性和打击非法开采的重要性。要保持群众举报、媒体记者反映问题等信息渠道的畅通,严肃认真地对待群众的举报和媒体的反映,及时查证重大情况。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要给予大力奖励,使非法违法行为无处躲藏。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