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7/01/22 | 颁布日期: | 2007/01/22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7/01/22 | 
              
              	| 颁布日期: | 2007/01/22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7]11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公司每季度、矿每月、科段每旬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主要包括:采掘系统、机电运输系统、一通三防、防治水、储装运系统、地面供电系统等;各类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岗位人员的不安全因素等。
  三、隐患排查人员应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隐患地点、隐患内容,确定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确定专人监督、检查验收,做好复查验收记录。排查人员应在事故隐患排查簿上签字。
  四、隐患排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注明具体情况,不得随意涂改和撕页。确需涂改时,由涂改人员盖章或签字。
  五、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仍依照《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京煤集团要督促和检查所辖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没有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煤矿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附件:《×××煤矿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簿》样本(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