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4/07 颁布日期: 2009/04/07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4/07
颁布日期: 2009/04/07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暨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首都的安全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作为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切入点和主要抓手,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持续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制、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监督管理、属地推动落实、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长效工作机制,全力减少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首都的安全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积极探索,着力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政府组织领导。   坚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账督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   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别纳入市、区县政府挂账督办体系。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制化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推动治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危及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合理、固定的资金支持体制。进一步强化对行业边界不清和容易形成监管空缺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调整和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力量薄弱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职能和工作力量。   (二)部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建设、交通、电力、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教育、国土资源、煤炭、国防科技工业、水务、农机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管理)责任,研究建立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制定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挂账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验收工作。负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对新、改、扩建等项目进行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准入门槛,防止形成新的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定期分析通报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动态管理平台,汇总、审核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及时提交政府挂账督办。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对整改治理事故隐患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工作给予支持。   (三)属地推动落实。   区县政府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研究、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开展排查、及时治理和上报事故隐患,同时要适时组织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都应纳入政府挂账督办体系,分级管理。   (四)企业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动态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落实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主动上报属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组织整改。   (五)社会广泛参与。   建立事故隐患投诉举报制度,形成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机制。建立违法企业不良记录制度,记录企业安全信用情况。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规范管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一)分类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要随时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确定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事故隐患排查与本地区、本行业或领域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安全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和举报案件查处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动态排查。   (二)定期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季度向属地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上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上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前5日内将本地区、本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事故隐患所属行业、领域进行汇总。   (三)评审挂账。   对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属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初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最终审核确认,对部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故隐患,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评价审核。   审核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账、层级管理,分别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隐患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分解落实整改治理任务,提出挂账督办意见,每季度汇总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政府挂账督办体系。其中市政府挂账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考核体系,并列为各区县、各部门的年度重要考核指标;区县政府挂账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纳入区县政府督查考核体系。   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规划等原因短期内难以消除,但在区县范围内能够治理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可列为区县政府挂账事故隐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市政府挂账事故隐患:   1.无法明确主体责任单位或主体责任单位破产、灭失的;   2.由于法规、政策、标准调整客观产生的;   3.由于城市规划、管理等非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   4.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解决存在较大困难的;   5.涉及中央在京单位,区县或部门单独协调解决难度较大的;   6.其他危害程度大,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四)整改治理。   政府挂账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整改”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行业、领域,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挂账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对难以确定牵头部门的政府挂账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属地区县政府牵头组织整改治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监管方案,督促事故隐患主体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应急预案,落实整改、监控措施。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与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相结合,依法实施动态监管。在治理过程中,要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事故。   (五)验收销账。   政府挂账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主体责任单位向整改治理牵头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整改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消防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其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其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部署,依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挂账、督办、销账等工作,并于每季度将工作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完善措施,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   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原则上由主体责任单位自行筹措。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对区县政府挂账事故隐患,由各区县政府确定资金支持政策,保证治理资金需求。对市政府挂账事故隐患,筹措资金确有困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企业和市、区县两级财政比例分担的原则,根据隐患形成原因等具体情况,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1.无法明确主体责任单位或主体责任单位破产、灭失的;   2.由于法规、政策、标准调整客观形成的;   3.由于城市规划、管理等非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   4.其他整改资金数额较大,经市政府同意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事故隐患。   具体程序是:由相关区县政府或市相关监管部门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对是否具备给予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条件、整改措施是否可行等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统筹安排资金。   (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调度、督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政府挂账事故隐患治理调度会议,听取各单位隐患整改治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应针对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协调会,提出解决措施,推进整改治理工作。必要时可提请政府主管领导进行专题协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督查部门、监察部门适时开展督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落实情况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三)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工作。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实行季度统计、报送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   建立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事故隐患所在的地区、单位、类别、基本情况、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目标、整改计划和应急措施,动态掌握和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各区县、各部门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及时做出预警、研判。   (四)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要做到源头管理、过程监管和成果保持并重。对项目规划、建设阶段形成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治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已经整改验收但因政府监管不到位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重新形成隐患等情况,都要依法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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