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7/25 |
颁布日期: |
2006/07/25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7/25 |
颁布日期: |
2006/07/25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危化字〔2006〕76号 2006年7月25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7月11日印发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同时我市开始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据统计,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23家,目前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只有7家。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根据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督促没有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并尽快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申请(以下简称定点申请)。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申请时须出具中国包装总公司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生产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由国家总局统一编制,申请单位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c.cn)中的"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按要求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规格印制。目前,暂不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