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部分化学品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7/23 颁布日期: 2009/07/23
颁布机构: 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7/23
颁布日期: 2009/07/23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部分化学品管理的通告 (京安监发[2009]117号)   为切实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化学品(名单附后)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二、单位购买名单中的化学品的,须由经办人员持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到有关单位购买;个人购买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购买时,购买人应如实说明所购化学品的用途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销售名单中的化学品的单位,须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系统(210.75.218. 101/ajjweb),登记购买人的名称或姓名、经办人员姓名以及所购化学品名称、数量、用途等信息,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留存备查。购买人不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的,不得向其销售名单中的化学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10月9日起自行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化学品名单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部分化学品名单   121种制毒制爆化学品目录   一、制爆化学品(55种) 1 高氯酸、高氯酸盐氯酸盐(7种) 高氯酸(按质量含酸高于50%,但不超过72%) 高氯酸钾  高氯酸锂  高氯酸铵  高氯酸钠  氯酸钾  氯酸钠 2 硝酸及硝酸盐类 (12种) 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高于70%)硝酸钾 硝酸钠 硝酸钡 硝酸镍 硝酸镁 硝酸钙 硝酸锶 硝酸锌 硝酸银 硝酸铯 硝酸铅 3 硝基类化合物 (11种) 硝化纤维素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或含乙醇低于25%) 硝化纤维素 (未改性的,或增塑的,按质量含有不低于18%的增塑剂) 硝化纤维素 (湿的,按质量含高于25%的乙醇) 含水硝化纤维素 (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5%) 含乙醇硝化纤维素 (按质量含乙醇不低于25%,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 硝化纤维素 (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混合物含或不含增塑剂、含或不含颜料) 二硝基苯酚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二硝基苯酚的碱金属盐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二硝基间苯二酚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二硝基间苯二酚钠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15%) 硝基甲烷 硝基乙烷 硝基萘 硝基苯 硝基苯胺 硝基苯酚(邻、间、对) 4 燃料还原剂类 (17种) 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 无水甲胺 乙二胺 硫 白磷或黄磷  铝粉(无涂层) 锂 钠 钾 干锆粉 锑粉 镁粉或镁合金粉  锌灰或锌粉尘 硅铁合金粉(无涂层) 硼氢化钠 硼氢化锂 硼氢化钾 5 金属氧化物(4种) 氧化钡 氧化钾 四氧化三铅 过氧化钡  6 其他   (4种) 过氧化氢水溶液 乙烯 苦氨酸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0%) 高锰酸钠   二、制毒化学品(66种) 1 氰化物类(13种) 氰化钡 氰化铜 氰化银 氰化钴 氰化锌 氰化铅 氰化镍 氰化镍钾 氰化亚铜 氰化汞钾 氯化氰 乙腈 烯丙基腈 2 砷化物类(12种) 砷 砷化汞 砷酸钡 砷酸钠 砷酸钾 砷酸铵 亚砷酸钙 亚砷酸钡 亚砷酸铜 偏砷酸 偏砷酸钠 三氟化砷 3 磷化物类(7种) 磷化钙 磷化铝 磷酸锂 五硫化二磷 五氟化磷 三氟化磷 五氯化磷 4 硒化物类(9种) 二氧化硒 硒酸钡 硒酸铜 硒化锌 硒化铁 亚硒酸钙 亚硒酸铜 亚硒酸铝 亚硒酸银 5 铊化物类(8种) 铊 氢氧化铊 硝酸铊 氯化亚铊 溴化亚铊 碘化亚铊 三碘化铊 甲酸亚铊 6 其它类 (17种) 氟化钾 氟苯 氯化钡 氯化氢 二氯化硫 氯化亚砜 六氯环戊二烯 二溴乙烷 苯酚 二氨基苯 二甲基苯胺盐酸 三氧化硫 苄胺 丙醛 硫氰酸钙 钒酸钠 硝酸亚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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