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0/12/21 |
颁布日期: |
2000/12/2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0/12/21 |
颁布日期: |
2000/12/21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3号),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管理,决定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市劳动保障年检内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察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内容,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年检,是政府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和各区(县)残联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加强协调。在各区(县)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中,各级残联要主动争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及时加强协调、相互沟通有关情况,为所在区(县)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严格执法。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残联落实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贯穿到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