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实现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11/12 颁布日期: 2010/11/12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11/12
颁布日期: 2010/11/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实现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按照市政府节能预警调控专题会议精神,为确保本市完成万元GDP能耗下降4%的年度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2010年前三季度,本市能源消费持续快速增长,能耗同比增量已达382万吨标准煤(全年能耗同比增量控制目标为368万吨标准煤),万元GDP能耗下降率比上半年收窄,万元GDP电耗增幅比上半年扩大,节能降耗形势更加严峻。要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必须在年底前果断采取强有力措施。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节能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从大局出发,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奋战两个月,确保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   二、明确节能指标,落实工作责任   2010年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年度目标)。其中:   (一)教育系统。生均能耗下降5%。由市教委牵头实施。   (二)卫生系统。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下降5%。由市卫生局牵头实施。   (三)市、区级机关。全年能耗总量同比下降5%。由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实施。   (四)其他公共机构。全年能耗总量下降5%。由科技、文化、体育等相应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降低消耗   (一)切实做好日常节能工作。重点抓好空调、采暖、照明、电开水器、冷库、信息机房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工作,积极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提倡电梯节能。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加强车辆用油定额管理和考核。加强文印耗材管理工作,减少办公设备能耗。   (二)加强用能计量管理。按照《公共机构用电分项计量技术要求》、《公共机构采暖用热计量技术要求》,加强用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在用能分项计量的基础上,强化用能定额管理。加强公共机构能源预算管理,指导公共机构加强能源支出核算,促使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加强节能日常管理。   (三)加快示范项目建设。完成30家市级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工程,并同步实施热计量改造,总体节能率达到20%。及时启动第三批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市级公共机构基本完成节能改造。加快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五个领域的“五个一”综合节能改造示范工程。   (四)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争取落实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及《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针对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耗特点,有针对性地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建筑能效,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在远郊区(县)公共机构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万只。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严把新建和维修改造项目的节能评审关。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目标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是本系统、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照“条块结合”的节能目标分解原则,分别负责制定本系统、本区县节能目标分解方案和指标落实工作,要采取可计量、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切实降低能耗。   (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节能监察部门对公共机构用能设备进行定期监测,加强抽查和现场监察力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对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予以通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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