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建设部加强节能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12/04 颁布日期: 2006/12/04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12/04
颁布日期: 2006/12/0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建设部加强节能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京建材[2006]1191号) 各区、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现《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现就建委系统的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创建筑节能工作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在城乡建设和房屋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标准,加快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用能的管理,在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舒适度的同时降低能源消耗,推动首都建设和房屋管理事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把北京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成2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建成采用太阳能进行建筑供热的建筑100万平方米,建成采用地热源、污水源、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供热的建筑15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供热、空调和照明利用率达到建筑总能耗的4%以上。全市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能耗比2003年实际水平降低17%。   (三)工作任务   加强对新建和改造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加快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试点、推广;完善和强化全市和各区县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机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建筑物立项、规划、设计、建造、销售、使用、改造等全生命周期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管工作,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供热体制改革等“十一五”期间的重点任务。各企事业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发和施工任务中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积极研发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保证工程质量,推广绿色施工;在所承担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中加强用能设备的用能管理,降低运行能耗,组织非节能建筑的改造,落实供热体制改革的具体任务。   二、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依法推进建筑节能   (四)完善建筑节能法规   修订《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80号令)或提请市人大制定《北京市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明确建筑物立项、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维修、改造等生命周期各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的原则、实施主体和法律责任。   (五)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会同规划委修订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制定北京市的《公共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太阳能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浅层地能建筑应用设计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技术规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施工技术规程》。   (六)制定促进建筑节能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   加强建筑节能促进政策的研究,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机构办公楼节能测评和标识管理办法,推行超定额级差电价、级差水价、级差燃气价格和峰谷、丰枯电价制度。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筹措政策,对建设超过节能设计标准的超低能耗建筑和使用可再生能源、高能效比用能设备的鼓励政策。   三、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实现新跨越   (七)完善技术创新机制   充分利用北京地区建筑业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优势,研究、开发和推广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市市场需求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符合我市实际的建筑节能先进设备和产品的生产应用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积极引进符合北京地区需要的国内外高新技术和产品。   (八)加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试点示范   加强低能耗普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用热温控和可计量技术、锅炉房和热力站节能改造、绿色生态建筑、节约型住宅小区和采用各种建筑节能先进技术的综合试点示范,组织农民住宅的抗震节能和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鼓励建设开发和建筑施工集团加快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在建设工程中组织应用试点示范,支持和参与农民住宅的抗震节能示范项目。   (九)大力推广成熟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实施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推广集中供热锅炉节能改造和管理技术、热电冷联供技术、垃圾焚烧和余热的利用技术、太阳能和地热能等新能源应用技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推广节能灯具和绿色照明、各种综合利废和生产能耗低的建筑材料。同时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轻钢轻板、保温砌模、混凝土砌块、混凝土框架、脱硫石膏墙板等建筑体系,扩大加气混凝土和再生沥青混凝土的应用;在六层以下建筑、新农村建设、别墅区推广使用太阳能供热技术,在集中供热系统推广燃气集中供热系统的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回收、锅炉集控、变频风机等节能技术和设备;在新农村建设中推广秸秆气化技术、生物质能应用技术。   四、夯实管理工作基础,提高决策和监管水平   (十)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组织对公共建筑能源消耗现状的调查研究,会同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制定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为建筑节能工作业绩评估和能耗审计提供依据。各集团总公司制定系统内办公设施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制定配套的计量、考核与奖惩制度。   (十一)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   加强建筑能耗的基础数据统计工作,配合市统计局和发改委完成2007年的全市能源调查,逐步建立我市建筑能耗的统计制度。制定建筑物能耗和施工能耗的统计标准,明确统计对象和统计流程,编制统计软件,培训统计人员,组织统计试点和统计工作稽查。   (十二)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   组织对全市既有建筑的现状和改造计划的调查摸底,建立2010年前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库,对项目的改造内容、技术措施、投入产出组织专家论证。   (十三)建立建筑物能耗数据信息监管平台   推进建筑节能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形成监管联动。将建筑物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销售、使用、改造等生命周期各阶段基础数据集中到一个信息平台,实现对耗能水平与原因的科学分析,强化对各环节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履行节能义务的监督力度,并对社会公众提供建筑物的能耗信息服务。   五、加强建设工程和市场监管,确保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十四)加强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   会同发改委、规划委制定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导向政策,加强房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规划设计阶段的监管。推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高效用能方式、高效用能设备。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合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   (十五)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   加强施工许可环节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工作,会同规划委进一步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在强化日常监督基础上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加强部门执法联动,从源头上强化对建筑材料、设备的质量监管。配合规划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加大对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各建设、施工集团总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和在施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法规、标准,加强建筑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选用优质建筑材料、设备,加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技术培训,执行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和工程检验制度,完善施工质量监控体系,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   (十六)建立对商品房执行建筑节能规定的社会监督机制   推行商品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明示制度。使用《北京市期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将商品房执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赔偿条款写入售房合同,并在《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中向消费者承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建筑能效,使开发商处于购房者监督之下。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   六、加强建筑用能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措施取得实效   (十七)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实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实行供热计量和温度分室调控。   (十八)加强建筑用能的管理   加强建委系统公共建筑用能系统、住宅小区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设备运行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推广先进运行操作技术,实施能耗考核奖惩制度。   七、加快推进既有非节能建筑的改造   (十九)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会同有关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类别既有建筑采取不同资金渠道的政策,组织实施对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继续组织好“平改坡”工程,并与屋面和外墙的保温工程相结合。各企事业单位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好本单位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八、推广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施工方式   (二十)推行施工过程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发布实施《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推广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施工方式,在施工过程中节地、节能、节水、节材、降声、降尘。降低资源消耗水平,推行短缺资源代用和资源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再生利用,减少废料与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减少施工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十一)淘汰落后产品,推广绿色建材   巩固北京市禁用、禁产黏土砖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成果,巩固北京市实施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落后建筑材料目录的成果;会同规划委继续发布淘汰落后建筑材料、器具、设备的规定,加大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资源消耗水平低和利废生产的建筑材料的扶持、引导,帮助其提高产量、质量水平,扩大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量。   九、建立建筑节能的社会服务体系   (二十二)培育建筑节能的技术、资金市场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立建筑节能技术和资金的市场运作方式,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二十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和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作用,做好政策研讨、行业统计、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居民的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服务。   十、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十四)组织建筑节能的专业培训   充分利用首都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和技术优势,联合开办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研究开发、应用技术专业培训或课程,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管理人才。同时把建筑节能知识作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岗培训的重点内容,提高业务素质。把建筑节能产品的应用技术、施工技术规程作为施工人员的培训内容,保证和提高建筑节能施工的质量。   (二十五)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展览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现场会等方式,利用节能宣传周等,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宣传建筑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形成各有关单位自觉执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和监督的氛围。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责任制   (二十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通过市和各区县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方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研究推动建筑节能的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统筹使用行政管理资源,加快重点工作进度。加强市和各区县建委建筑节能工作机构的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十七)落实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责任制   把全市“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和指标分解到各区县和各集团。各区县建委和各集团总公司要制定本地区、本集团建筑节能工作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实施计划。市建委对建筑节能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对各区县和总公司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批评。每两年会同市人事局对各种建筑节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和经验交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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