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8/02 |
颁布日期: |
2010/08/0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8/02 |
颁布日期: |
2010/08/02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管理的通知
(京药监安〔2010〕47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0]33号),我局对全市医疗机构医用氧的使用和购入渠道进行了专项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的质量监管,建立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医用氧使用的安全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的医用氧(分子筛制氧除外),不得使用工业用氧气。
二、医疗机构的医用氧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渠道购进,不得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氧气用于医疗。
三、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用氧的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确保从源头可追溯。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氧的日常监督管理,杜绝医疗机构使用工业用氧气。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