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下放厂矿长安全资格认证等三项劳动保护监察权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1992/10/30 |
颁布日期: |
1992/10/3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1992/10/30 |
颁布日期: |
1992/10/30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厂矿长安全资格认证等三项劳动保护监察权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2)496号 1992年10月30日)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前政府转变职能,放权于企业的精神,决定将原属于市劳动局行使的三项劳动保护监察权进行下放,现通知如下:
一、将《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市政府1990年第21号令)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企业的厂(矿)长、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厂(矿)长、副经理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市劳动局不再单独进行培训和发证。
二、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京劳保发字〔1989〕88号)规定的乡镇煤矿矿长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批权,下放给区县劳动局负责。
三、将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京政发〔1988〕37号)规定中的有关总投资限额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局审批;
(二)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三)总投资不足3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审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