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工资列支成本问题的函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7/03/17 |
颁布日期: |
1997/03/1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7/03/17 |
颁布日期: |
1997/03/17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试行集体协商
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工资列支成本问题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1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工资列支成本问题的函》[京财工(1997)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试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如何扣除工资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依照执行。
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是市政府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我市企业进行劳动工资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当中的一种新的工资形式。为更好地配合我市企业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现研究决定:
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的试点企业,其工资标准凡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后,税务部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具体企业扣除标准将另行通知。各区县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