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3/24 颁布日期: 2008/03/24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3/24
颁布日期: 2008/03/2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   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规划委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科学规划和使用土地,制定本规定。   一、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制定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三、新征(占)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应结合用地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具体情况,参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四、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和各自职责进行严格审查。   五、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逐步组织建立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动态信息系统,加强对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效能的监测和评价。   六、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 目 录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文本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附表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条文说明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   1.4 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 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1.6 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 2 居住工作用地   2.1 居住用地   2.1.1 一类居住用地   人均用地按25~47㎡/人、套型标准按平均200㎡/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30~45套/h㎡,容积率大于等于0.6、小于1.0。   2.1.2 二类居住用地   人均用地按14~25㎡/人、套型标准按平均100㎡/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90 ㎡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250套/h㎡,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700人/h㎡。   2.1.3 经济适用住房   人均用地按9~15㎡/人、套型标准按60㎡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220~400套/h㎡,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650~1000人/h㎡。   2.1.4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   2.1.5 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   2.1.6 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一般商品房: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即自行车2辆/户(每车建筑面积1.5㎡),居民汽车场库0.3~1.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   2.2 工业用地   2.2.1 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中心城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1.0~2.5;在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0.8~2.0。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中心城一般为1.5~3.5,中心城外一般为1.0~2.5。   2.2.2 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一般为:多层厂房不低于40%,单层厂房不低于50%。位于市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0%,位于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5%。   2.2.3 应以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为单位统一核算绿地率,在总体绿地率不低于30%的前提下(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2.2.4 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在工业(开发)区生活服务配套区集中建设。单个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5%,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2.5 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规划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2.3 行政办公用地   2.3.1 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12m。在满足绿化、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中心城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1.0~3.5;中心城外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1.0~3.0。   2.3.2 城市重点地区用地、特殊用地等规划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2.3.3 建议加强对存量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和统筹利用,提高现有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1 基础教育   本标准的基础教育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城地区基础教育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0.8~0.9;在中心城外地区,容积率一般为0.8。中心城地区改建学校,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保证建筑规模指标要求,满足发展需求。   3.2 高等教育   3.2.1 本标准的高等教育用地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心城地区生均用地一般为35㎡/生,中心城外地区生均用地一般为47㎡/生。   3.2.2 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满足高校建筑规模指标要求。   中心城地区普通高校用地的容积率根据学校用地面积规模确定:用地面积>100h㎡的,容积率一般为0.8~0.9;用地面积50~100h㎡的,容积率一般为0.8~1.2;用地面积<50h㎡的,容积率一般为1.2~1.6。中心城外地区普通高校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0.6~0.8。   3.2.3 特殊类型高校(如体育院校等),应根据现行标准具体研究,确定其用地及建筑指标。   3.3 医疗卫生   3.3.1 本标准的医疗卫生用地指综合医院,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80~120㎡/床。   3.3.2 中心城地区新建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80~100㎡,容积率一般为1.0~1.2;改建医院的容积率一般为1.2~1.8。   中心城外地区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89~109㎡,容积率一般为0.9~1.1。   3.4 邮政设施   3.4.1 本标准的邮政设施用地包括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   3.4.2 邮件处理场地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4000㎡,容积率一般为0.8~1.2。   3.4.3 邮政局的建筑面积为1200㎡/处,邮政所的建筑面积为200㎡/处。中心城新建邮政局(所)、中心城外邮政所不独立占地,应结合其他建筑安排。邮政局(所)如不单独占地,业务用房应在综合建筑的地上首层设置。   3.4.4 中心城外地区独立占地的邮政局,用地面积一般为1200㎡/处,容积率一般为1.0。   3.4.5 应在规划中采用邮件处理场地与邮政局合建、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节约建设用地。   3.5 消防设施   3.5.1 本标准的消防设施用地包括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及二级普通消防站。   3.5.2 除中心城内一级普通消防站外,特勤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中心城外一级普通消防站均采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用地指标,容积率一般为0.8~1.5。   3.5.3 旧城内新建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指标为2500~3500㎡/处,旧城外为3000~4000㎡/处,容积率分别一般为0.9~1.7和0.8~1.8(一级普通消防站与消防支队合建,以及现状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可采用容积率高限。合建时,消防站建筑面积取低限,用地面积取高限)。消防支队建筑面积按3500~5000㎡核算。   3.6 应急避难场所   3.6.1 本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包括紧急(临时)避难场所与长期(固定)避难场所。   3.6.2 应急避难场所主要规划指标采用以下标准:   紧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2000㎡/处,服务半径为500m。   长期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4000㎡/处,服务半径为500~4000m。   3.6.3 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周边建筑的倒塌范围,确保安全。 4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   4.1 给水设施   4.1.1 本标准的给水设施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   4.1.2 水厂按建设规模(30~50万m3/d、10~30万m3/d、5~10万m3/d)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4.1.3 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   4.1.4 给水泵站按规模(30~50万m3/d、10~30万m3/d、5~10万m3/d)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规模小于5万m3/d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5万m3/d规模的用地面积进行控制。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4.2 排水设施   4.2.1 本标准的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污水泵站、雨水泵站)。   4.2.2 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中心城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   4.2.3 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应设置宽度300m的防护间距。   4.2.4 污水泵站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规模小于Ⅴ类的泵站,用地面积按Ⅴ类规模控制。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4.2.5 雨水泵站按最大秒流量 (20000L/s以上、10000~20000L/s、 5000~10000L/s、1000~5000L/s) 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3 供电设施   4.3.1 本标准的供电设施主要包括220KV变电站和110KV变电站。   4.3.2 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建设形式和设备容量,提出各类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围墙内面积)。   4.3.3 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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