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1/07/01 颁布日期: 2011/06/15
颁布机构: 上海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1/07/01
颁布日期: 2011/06/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