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徐州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9/07/28 颁布日期: 2009/07/28
颁布机构: 徐州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9/07/28
颁布日期: 2009/07/28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9〕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使用、监理、装拆等单位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资源共享   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各方要利用市建设局现有OA办公系统,及时地传递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或拆卸)告知、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按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产权登记证。市区建筑工程用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装、拆前,产权单位应携产权登记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未经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审核批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委托。   市建设局将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证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名称,登记实物与名称不符的,产权单位应于8月底前携带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更正。   三、实行装拆、特种作业人员告知备案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起重设备装拆管理工作,安装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质量检验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装拆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拆卸工、起重司索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自9月1日起在市区实行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各类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告知备案,备案结果在徐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网对社会进行公布。安装企业应将本企业从事装拆作业的各类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于8月20日前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备案登记。凡涉及人员情况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告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凡未办理告知备案手续的单位及人员不得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   四、加强对装、拆卸资料及审批审核情况的督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之规定和上述要求,在审核起重设备装拆资料时,严格审核装拆单位的资质、安全许可证、装拆人员、产权证确认及规定的其他资料等情况。   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加大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力度,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职责履行情况,重点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情况和对现场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情况,对发现违规、违章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完善塔机基础验收管理   塔机使用固定式现浇基础时,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基础设计方案要求组织施工。施工完成后,会同监理单位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塔机使用拼装基础时,拼装基础生产单位应提供生产合格证、安装合格证等资料。拼装作业完成后,拼装基础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对拼装基础进行验收。   塔机基础(含现浇、拼装基础)验收合格后,基础制作(生产)单位应及时将基础验收证明及基础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或拼装基础生产、安装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等,一并移交给塔机安装单位。塔机基础各项验收资料应在检测委托时,提交给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核查。   六、检测管理   徐州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作业完成后,由安装单位委托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在市区范围内,市检测中心应在受理后3天内完成实体检测。   安装单位在委托检测时,应明确委托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使用总高度等检测内容。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应按以下要求分次进行检测:塔机在自由状态无附着装置时进行首次检测;安装第一道附着装置后进行第二次检测;附着达到使用总高度后进行末次检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后进行首次检测,达到使用总高度后进行末次检测。安装单位应在上述每次附着接高后通知检测单位以便及时检测。   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检测执行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65-2008)的标准,市检测中心应依据该标准严格进行检测,并现场书面告知检测结果。对需整改复检的起重机械,受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回执,检测机构在接到整改回执后3日内到现场进行复检,逾期按不合格处理。对于委托检测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如工程名称、出厂标识牌等),按照检测不合格处理。   七、监督检查   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应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6号令)的规定,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督,重点抽查监理单位对装拆作业的现场监督情况、装拆单位的方案实施情况。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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