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 (锡政发〔2008〕35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依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内中央及省属驻锡单位(相对控股,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及省属驻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理顺本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一)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全资、控股企业,下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所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其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