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无锡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5/16 |
颁布日期: |
2008/05/16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5/16 |
颁布日期: |
2008/05/16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的意见
(锡政发〔2008〕1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保护电力是保障用电、安全用电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电力保护工作是保证电力可靠供应的关键,是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事关百姓安居乐业的长期工作,积极将电力保护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构建电力保护工作的有效运作机制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领导,各地区有序用电领导小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电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工作。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预留和规划控制。
(三)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构建、完善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强化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对为电力保护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危害电力设施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经市(县)、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废旧物资收购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销售窃电装置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及时公布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文件。绿化园林部门要大力支持电力通道内超高且危及电力线路安全树木的清理工作,协调处理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绿化建设与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矛盾。
(七)电力企业要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控制,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提高防御能力,保障用电安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依法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人员防范、技术防范、设备防范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及供应与使用秩序的违法行为。
电力企业和用户要遵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有序用电的规定,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电力企业和用户要服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用电安排,实行有序用电。电力用户要加强电力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不得危及公共用电安全。
(八)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加强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指导。
三、广泛宣传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电力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提高全社会电力保护的意识,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电力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取得社会各界对电力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众电力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各市(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电力企业要根据《条例》规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确保我市电力可靠供应。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