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2007)

颁布机构: 无锡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28 颁布日期: 2007/12/28
颁布机构: 无锡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28
颁布日期: 2007/12/28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 (锡政发〔2007〕49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依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锡政发〔2005〕109号),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中央和省属驻锡重点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明确代管部门的,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代管部门负责;其它中央和省属驻锡单位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综合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承诺,并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理顺本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一)市属重点企业(集团)由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十家企业,其中七家企业(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总公司、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君来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今年仍由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市国资委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余三家企业(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公司、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二)市属重点企业(集团)和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下属相对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其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其它下属单位(改制中、待转制、挂靠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综合监督管理。在完成移交手续之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仍由原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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