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无锡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7/17 |
颁布日期: |
2007/07/17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7/17 |
颁布日期: |
2007/07/17 |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7〕28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无锡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无锡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2吨标准煤下降到0.73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30吨标准煤下降到1.03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192立方米下降到150立方米,降低22%;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控制在13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6.2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0%,控制在7万吨以内。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要求,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规、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调整优化结构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进无锡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和高品质环境的“四高”联动发展,加快实现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生产制造向设计创造、资源依赖向科技依托的转变,以“三谷(硅谷、液晶谷、药谷)”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高新技术先导产业;重点打造三大服务业发展基地(动漫产业基地、信息外包基地、流程外包基地),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双轮齐转”的发展格局,到2010年完成高新产业的战略布局,建立起比较完整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力争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5%以上,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达2.5%以上;发展一批高端服务核心企业和品牌,初步建成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端服务业网络体系,力争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推进“三谷(硅谷、液晶谷、药谷)三基地(动漫产业基地、信息外包基地、流程外包基地)”建设。到2010年培育形成20个优势产业群和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100个优势企业群及产品群,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4%以上,形成一批支撑经济发展的功能性产业,实现制造业的优化升级。坚持实施抓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齐转”发展战略,力争到201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达到45%,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5%左右。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提升发展优势产业,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功能性载体、特色街区和现代市场群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突出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着力打造软件名城、名园、名企;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商务和产品市场服务业;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抢抓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机遇,努力实现大的突破。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新上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和《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强化新上项目用能、环境评估,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审批、核准、备案关,从源头堵住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落地。对我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大力实施节能改造工程。对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实行节能目标管理。对全市的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和重点循环经济项目,专门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对节能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落实更加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制度。不再批准新建和扩建化肥、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食品、酿造、淀粉、废纸造纸、铁合金、电解铝、制革、电镀、炼钢、炼铁等污染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下和改扩建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和市区内,停止审批污水无法接管处理的所有新建项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再批准化工、印染、冶金等污染企业的技改项目。到 2008 年,环境基础设施不到位的工业园区(集中区)不准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
(五)加快治理整顿“三高一低”企业。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进一步加强对“五小”企业(即小化工、小钢铁、小电镀、小水泥、小印染)的整治力度,开展对“三高一低”企业(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专项治理整顿。对300立方米以下高炉、20吨以下的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和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等炼铁设备在“十一五”期间全部淘汰。2009年底前,关闭列入省关闭计划的小电厂发电机组,对电镀废水不能达标、使用含氰电镀(不含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工艺或含氰沉锌工艺或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小于30%的电镀企业、排放不达标的印染企业或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的漂染企业、产能小于20万吨的水泥企业和立窑在2008年底前全部关停并转。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小化工”生产企业772家,2007年关停503家,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2008 年底前,淘汰年产 5 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制革,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严重扰民的生产工艺和生产线。淘汰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淘汰危及供水安全的污染企业。对列入国家限制、淘汰类序列的生产设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严格实行差别电价;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调整电源结构,推动电源结构由单一煤电向煤电、抽水蓄能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举的方向发展。优化电源配置,突出发展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的燃煤机组,提高电力工业装备水平。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鼓励符合要求的综合利用电厂的发展。推进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稳步发展太阳能利用产业。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不允许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分散式小锅炉。将地方电厂纳入节能调度范围,提高能源利用率。热电机组实施“以热定电”方式,提高整体发电效率。积极开展技术改造节能,鼓励有条件的热电厂逐步采用高效节能型的背压机组替代低效的抽凝机组。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七)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围绕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五大重点耗能行业,组织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等工作,推进实施重大节能技改项目,实现节能目标。“十一五”期末,我市大型高炉要全部配套炉顶压差发电装置(TRT),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可燃气体利用率达到100%,粉尘、废渣等废弃物全面实现综合利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现有日产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要在2008年6月底前全部加装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发电企业要加快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大力推广高压变频调速、汽动泵替代电动泵等技术,改造10台风机水泵,实现年节电3000万千瓦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淘汰高耗能变压器,推广节能型变压器,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大力推广高效照明灯具,各级政府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八)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提高工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2008年,全市所有乡镇必须全部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010年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80%以上(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各乡镇达70%),基本封闭城镇生活污水入江入湖入河排污口,所有排放有机废水的企业都要实行集中处理。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逐步减轻农村生活污染。2008 年,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宜兴市的17个无污水处理厂的乡镇通过新建、管网沟通覆盖等方式全面实现污水进厂处理。对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作进一步完善,增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率不达标的地区一律不允许新批工业项目。提高工业、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脱氮、脱磷处理。对已建污水处理厂尽快制订改造方案、尽快论证、尽早启动。所有污水处理厂安装氨氮、总磷在线监测仪,确保到 2008年6月底前,芦村、城北、太湖新城等污水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到2010 年,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对尚未达到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抓紧组织科技攻关,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尽快达到一级A标准,加快培育尾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广。
(九)突出抓好太湖水生态修复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行动。扎实推进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实施更加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制度,禁止新建排放氮磷的建设项目,并提高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开展化工、纺织、造纸、电镀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太湖周边地区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开展脱氮除磷深度处理,农村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厌氧-人工湿地等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全面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快推进太湖一级保护区退耕还湖、还林、还湿地工作,在环太湖1公里保护区内全面取消畜禽养殖、全面取消水稻种植,改种经济林、花卉苗木或生态林,在环太湖5公里保护区内全面实现畜禽养殖综合治理达标排放、全面建成生态农业示范区,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制定规划,调整压缩、逐步取消太湖网箱养殖。对太湖我市水域内现有的鱼簖、虾浮及地笼网等定置渔具实行全面清除,取缔水源地取水口范围内的违规捕捞活动,确保长治有效。总结推广五里湖治理的成功经验,开展湖体、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加快完成全国水生态修复和保护试点任务,对梅梁湖和太湖流域农村河道实施清淤。在太湖适宜的湖湾、主要入湖河道,全面建设人工湿地等生态隔离带。在沿太湖水域广泛种植能有效隔阻蓝藻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的水生生态植物,重视和研究湿地生态的恢复工作,建设太湖湖滨湿地,提高水体生态自净能力,逐步改善水域自然生态环境。
(十)加大工业园区的环境整治力度。抓紧工业园区(集中区)环评和环境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工作,加快推进园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各类开发(工业园)区清洁生产的推进力度,实现基础设施共享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构建循环型产业链,建设生态工业园区。运用政策资金扶持创建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培育一批污染物“零排放”示范工程。引导和规范工业园区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园区总体环保水平,实现集群和集约发展。到2007年,全市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完成污水处理厂及管网100%覆盖,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100%集中,供热管道100%沟通,并建成脱氮除磷装置和实现COD在线监测。到2008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
(十一)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到 2007 年底,全市所有燃煤电厂35 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脱硫率不低于80%,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3.83万吨。新上机组全部同步安装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十一五”期间,对三分之一的电厂进行脱氮、脱硝改造。加强城市低空大气污染治理。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区建设,2007 年底前,市区内环 50 平方公里建成清洁能源区,到 2010 年,市区建成区建成清洁能源区,市(县)、区全面开展清洁能源区建设。加快集中供热和能源改造工程。
(十二)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以大机组替代小机组发电、热电机组实施“以热定电”等方式,提高整体发电效率。将自备电厂纳入节能调度范围,提高能源利用率;积极做好优化发电调度试点工作,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大节能改造投入,开展能效电厂建设,挖掘节电潜力,提高电力资源节约水平。
(十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加强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的考核,国家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300万元,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200万元。对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积极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对符合我市结构调整要求的重大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严格限制“双高”项目供地。加快地区生产力布局优化进程,促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全面进行招投标拍卖、挂牌市场化运作。对供而不用、多供少用的长期闲置用地,要加大处置力度,确保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效能。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四)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抓好15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15个市试点园区、50家市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2007年起每年组织实施20项以上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创建一批各种类型的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工业(农业)示范园区。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电子行业,大力提升贵金属回收加工水平,深度解决电子废物资源化问题;化工行业,大力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技术;冶金行业,全面推行高炉、转炉煤气的综合利用,高炉炉顶压差发电、干法熄焦、熔融还原炼铁和废水零排放技术;建材行业,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筑渣土、生活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构筑绿色建材产业体系;汽车行业,推进报废汽车集中拆解,加强各类资源回收利用;轻工行业,运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废水、废液、废渣的资源化和循环利用,大力削减COD排放。
(十五)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建立取水许可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制度。争取到2007年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力争2008年达到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标准。争取到2010年建成2个节水型灌区、10个节水型社区、50%的大中型企业建成节水型企业,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75%。加快推进中水回用,到2008年6月底前全市中水回用率达到30%以上。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等八个行业实施节水行动,强制淘汰落后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工艺,力争八个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2010年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推动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节约用水,到2010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等节水技术与产品,加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综合研究,加大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科技投入,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到201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30%,对年用水量10万吨以上的投资项目,要组织水资源论证或用水评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严格淘汰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到2007年底全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争取到2010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9%。继续禁采深层地下水,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逐年减少。
(十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1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9%,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加强对冶金、有色、电镀、电力、煤炭、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印染、皮革等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系统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积极发展非粘土墙体材料,到2010年无锡城区基本完成“禁粘”目标,逐步推进乡镇“禁粘”工作。
(十七)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到2010年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50%。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垃圾填埋气体发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建成区达到 100%,农村地区达到 80%,城市污水处理厂沉淀污泥资源化利用率超过90%。积极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建设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中心,加强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为重点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实施全过程严格监管。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改造一批垃圾中转站,到200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成 (改造)垃圾中转站。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街道)转运、市(县)与区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十八)加大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力度。建立清洁生产合作机制,不断完善清洁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优化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到2010年,清洁生产知识全面普及,清洁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在一、二、三产中得到大面积推广,在化工、酿造、造纸、电镀、纺织、印染、建材、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以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的清洁生产审核。到2010年全市累计完成清洁企业审核1000家,实现节能80万吨标准煤,削减COD3000吨。2007年完成150家以上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节能16万吨标准煤,削减COD600吨,对污染物超标和虽然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增强企业环境管理意识,实施“企业自愿协议管理行动”,全面推行企业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重点耗能企业的环保协议管理。到2009年底,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的比例达到 20%以上。到2010年,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60%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环保协议管理。积极调整农业产业和布局,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促进休闲农业、绿色林牧业发展,加快绿色有机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高效安全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料、非化学除草剂和可降解地膜等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改进、提高种植和养殖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的综合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原则,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
(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围绕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重点开发高效燃烧监控优化、新型锅炉设计、冶金高炉煤气、石化催化重整烟气、建材窑炉尾气等余热发电或制冷成套工程化技术,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重点实验室,组建一批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引导高校、科研院所面向应用、面向企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二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在高效清洁燃烧、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新能源应用、工业清洁生产、工业废水处理、烟气控制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等10大节能减排重点技术领域,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在冶金、石化、建材行业组织实施一批能量循环利用科技示范项目,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开发、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以及节能型水泵、电动机等配套装备的开发与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重大科技专项以及与建筑一体化的光伏幕墙等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加快染料、农药、医药行业有毒物处理工程化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化工、印染、酿造、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废水处理与排放监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加强钢铁、发电、水泥等行业烟气处理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快汽车尾气控制和绿色电源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积极开发工业固体废物、农作物秸秆高效利用新技术,建立生态循环利用科技示范基地。
(二十一)培育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双十五”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培育计划。面向重点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体系,着力扶持、培育15家研究开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行前列的节能减排产品研发制造示范企业;大力扶持、培育15家能耗和排放指标属省内同行先进、技术经验模式可推广的技术应用示范企业。重点推进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30家企业的节能达标工作。
(二十二)加快建立、发展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加快引进和培养节能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三)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示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用能审计。分三年时间,完成全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落实节能目标任务。重点耗能行业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开展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达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开展能源计量评估。加快环保计量仪器检定项目建设,开展污水流量计、在线COD监测仪等环保计量仪器的检定,确保污染减排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突出抓好国控、省控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实行企业“环保公开道歉和承诺”制度,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实行限期治理,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关闭;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自费在无锡的新闻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环保承诺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不作公开道歉并超过期限规定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推广基础管理扎实、技术改造有力、淘汰落后坚决、节能减排成效明显的重点耗能排污企业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能耗排污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
(二十四)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十一五”期间启动执行节能65%标准,并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小区要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进行节能改造。每年组织实施一批低能耗、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利用示范项目。
(二十五)强化交通节能减排管理。贯彻落实市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加快轨道交通、BRT系统等大运量交通设施规划建设步伐,实行差别化交通供应管理政策,以确保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共交通车辆及调度管理设施,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调整公路、水路运力结构,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综合运输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2008年全面实施新车上牌国Ⅲ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不得上牌,外地入锡过户转籍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新车上牌对应的控制标准。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执行《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尾气监测收费办法,全面推广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检测法,完善监测系统。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认真落实报废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积极研究推广新一代运输装备、船型标准化、港口装卸新技术和车船节能技术,推进代用燃料的开发应用以及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
(二十六)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七)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
(二十八)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积极创建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节约型机关。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政府机构不节能灯。定期收集办公电子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研究制定政府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等标准体系。
(二十九)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脱硫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脱硫管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非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市政公用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市政公用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地区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审批,暂停转报资金申请,暂缓拨付国家和省、市级专项资金。
(三十一)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领导,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三十二)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结合我市实际,领导小组下设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结合工作职能分别负责对全市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市(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要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责任状,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三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的监察监测,全面、准确反映高耗能企业分布、生产经营及能耗等情况,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污染控制相结合,排污总量、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治污项目相统一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目标按年度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各级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公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治。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三十四)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对新建项目实行合理用能评估制度,对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当年《无锡工业能效指南》推荐值行业平均水平和单位产品能耗高于无锡市同类产品能耗定额标准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不予核准,重点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制订出台《无锡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对可能产生污染排放的新上项目要严格限制。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其新增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三十五)完善并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抓紧制订和完善主要耗能产品、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健全重点行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产品认证,将节能节水产品列入政府强制性采购范围。严格执行国家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
(三十六)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锡政发〔2007〕118号)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精神,对所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新建项目,严格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审核,从源头杜绝浪费能源和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建设;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在组织编制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农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有建设项目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制定工业园区(集中区)规范性标准,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须经市、市(县)、区政府批准。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和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市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专项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三十七)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改造,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和征收标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从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污水排污费从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0.9元/污染当量。2007年底将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省定标准调整到位。安排一定比例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废止各地擅自出台的减免政策。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资源之间的差距,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差别性水价政策。研究制定鼓励“零排放”的水价政策,完善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提高阶梯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有效实施区域内排污权交易。完善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八)对促进节能减排提供财税政策支撑。市财政按不低于省比例标准统筹安排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市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资金,加大支持节能减排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技改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和多元投入治理太湖。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经费,建立科技生态修复太湖专项资金,并引导外资、民资和社会资金参与太湖治理项目建设和环保公益事业的投资。建立“减废行动”奖励资金,各级政府在每年的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减废行动”资金。制定无锡市“减废行动”资金奖励办法,积极做好主动减废企业的分类登记和具体指导,对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并完成当年度减废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奖励并通报表彰。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加强对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的保护,规范征收相关的资源费,提高各种资源费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倾斜。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和市、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补助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研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直接挂钩。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各级财政部门要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支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加大节能减排管理力度,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减排环境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建设,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建立相应的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按照“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严格监测制度,健全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规范和设施,加强环保执法监察力量,提高环境应急监测、现场执法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从应急预算、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应急物资贮备、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等各个方面,抓紧建设全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各市(县)、区要编制应急预案,相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网络,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管,增强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测预报能力。 “十一五”期间,主要饮用水源地、主要河道交界断面要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实现在线自动监控。建立健全“环境监督管理全覆盖责任”体系,开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专项行动,实行环保分区联防和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四十一)健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加快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强化管理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有关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快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条例》、《贡湖水源保护办法》,加快制订《畜禽养殖办法》;严格执行和落实《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八、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二)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保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从 2008 年起在新闻媒体定期不定期推出环保宣传专栏、专题。组织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我市的部署安排,宣传我市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为进一步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十三)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节能减排。结合“五五”普法活动,将环保政策法规列入各级党校、干校的教育计划,将环保科普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将环境伦理和环保警示教育融入全民教育,增强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节约利用意识和环境法制意识。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加强节能培训,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建设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开放。实施“全民环保行动”,引导、动员市民争当环保卫士。积极倡导“绿色生活”,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绿色宾馆创建活动。
(四十四)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