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日期: |
2009/03/26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日期: |
2009/03/26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意见
(苏劳社医[2009]4号)
市各定点医院,市社保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住院医疗费用适度增长,建立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机制,现对《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苏劳社医[2004]19号)提出以下完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苏劳社医[2004]19号)第四条<结算办法>的第1点中“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实结付90%,其余10%待年终考核检查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拨付”,调整为“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实结付95%,其余5%待年终考核检查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拨付”。
二、《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苏劳社医[2004]19号)第四条<结算办法>的第2点中“(1)超过结算控制指标4%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80%;(2)超过结算控制指标4%以上、8%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60%;(3)超过结算控制指标8%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结付。”调整为“超过结算控制指标6%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50%;超过结算控制指标6%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会同有关定点医院探索部分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试行按病种结算方式。待条件成熟后,由市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确定具体病种结付和质量控制标准。
以上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卫生局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