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1/01 |
颁布日期: |
2008/10/10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1/01 |
颁布日期: |
2008/10/10 |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总〔2008〕110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经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十日
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 建设单位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的形式公示每个建筑的建筑节能信息,其内容不应少于信息表样表(样表见附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将信息表设在所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和施工现场的“九牌一图”并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还应自销售之日起,在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表,直至销售结束。
第五条 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建设单位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应在信息表承诺栏中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日期应为负责人签字日期。
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第七条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单体建筑名称
外墙 保温形式 保温材料种类 各朝向措施是否相同 □
传热系数(W/m2?k) 选用厚度(mm)
外窗 朝向 分项 窗 型 传热系数(W/m2?k) 中空厚度(mm) 外遮阳型式
东
西
北
南
屋面 传热系数(W/m2?k) 保温材料种类 选用厚度(mm)
地面或架空楼板 传热系数(W/m2?k) 保温材料种类 选用厚度(mm)
外挑楼(窗)板 传热系数(W/m2?k) 保温材料种类 选用厚度(mm)
幕墙 幕墙型式 传热系数(W/m2?k) 中空厚度(mm)
照明 节能灯具类型 普通荧光灯□ T8级□ T5级□ LED□ 其他□
使用部位
控制方式
空调
系统 空调冷热源类型 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吸收式冷水机组□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多联机□ 其他□ 区域集中供冷□ 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能效比 是否采用蓄冷、热技术
送、排风系统形式 自然通风系统□ 机械送排风系统□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排风系统□ 其他□
室内采暖方式 热 源
热水用能类型 电□ 蒸汽□ 燃气□ 太阳能□ 地热□ 其他□ 热水供应形式 集中式□ 分散式□
可再生能源利用 太阳能 地、水热能 余热利用
本建筑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优于标准规定□ 满足标准规定□ 低于标准规定□
本单位郑重承诺:本表内容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建设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外墙保温形式包括:外保温、内保温、夹芯保温、墙体自保温、其他。
二、外窗窗型包括:断热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铝合金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幕墙型式同上。
四、外遮阳形式包括:水平百页遮阳、水平挡板遮阳、垂直百页遮阳、垂直挡板遮阳、垂直卷帘遮阳。
五、有悬挑窗应在外挑楼(窗)板一栏填写保温措施。
六、室内采暖方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空调系统供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