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8/04 |
颁布日期: |
2008/08/04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8/04 |
颁布日期: |
2008/08/04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8]1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劳社医〔2008〕3号)文件精神,对苏州市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和支付范围进行调整,原则上按照省厅新的标准执行。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精神,对诊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管理。
二、根据省厅对我市“关于将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请示”的批复答复,将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按照省厅要求,本着积极稳妥、保证职工待遇的原则,结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8年上半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通知》(苏价费〔2008〕209号)文件精神,对我市现行的诊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进行部分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未涉及项目的结付原则和结付比例仍按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苏劳社医〔2005〕24号)的标准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略)
附件2:《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支付标准调整对照表》(略)
二○○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