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暨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6/07 颁布日期: 2007/06/07
颁布机构: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6/07
颁布日期: 2007/06/07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暨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环保局:   近期,太湖无锡水域蓝藻大面积爆发,给当地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根据国家、省、市太湖水污染防治暨饮用水源地保护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暨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应急值班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7]104号)要求,结合市领导、局领导指示精神,为继续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暨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现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中层以上干部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请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值班、带班表报我局备案(电话: 65221659、65230804,传真:65237639,联系人:孙芳)。   2、加密对太湖水体及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6-9月间要做到对太湖水体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每天一测,每周一报。对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3、加强对太湖、望虞河、长江沿岸及进入太湖、望虞河、长江水体的沿岸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检查,必要时应采取轮产、限产等手段,减少污染排放,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要确保监测监察仪器、防范设备正常运转,值班车辆性能良好,值班电话畅通。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对可能引起蓝藻爆发或饮用水源地污染的事件,要立即上报;对因不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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