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 生效日期: | 1997/10/17 | 颁布日期: | 1997/10/17 |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作废 |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 生效日期: | 1997/10/17 | 
              
              	| 颁布日期: | 1997/10/17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