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7/10/17 |
颁布日期: |
1997/10/17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7/10/17 |
颁布日期: |
1997/10/17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