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7/22 颁布日期: 2004/07/22
颁布机构: 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7/22
颁布日期: 2004/07/22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 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中标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游船,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环古城河营运。新建造的游船在完成设计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交通、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删去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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