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4/05/19 颁布日期: 2004/05/19
颁布机构: 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4/05/19
颁布日期: 2004/05/19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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