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4/05/19 |
颁布日期: |
2004/05/19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4/05/19 |
颁布日期: |
2004/05/19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