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12/27 |
颁布日期: |
2010/12/27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12/27 |
颁布日期: |
2010/12/27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
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表1-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
区片名称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价
补偿标准
(万元/亩) 基准人均
土地
(亩/人)
一级区片 玄武区:孝陵卫街道钟灵街村、孝陵卫村、小卫街村;红山街道小营村、滕子村、红山村
白下区:光华路街道联合村、杨庄村
秦淮区:红花街道红花村、七桥村、东风村
建邺区:兴隆街道乐山路社区、奥体社区、江东村、河北村、河南村
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江村
下关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村;幕府山街道五塘村
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村、兴卫村、奋斗村、万寿村;燕子矶街道晓庄村、柳塘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吉祥村
雨花台区:宁南街道丁墙村、花神庙村;赛虹桥街道小行社区 11.3 0.7
二级区片 玄武区:孝陵卫街道余粮村、沧波村;玄武湖街道仙鹤门村、五旗村
白下区:光华路街道牌楼村、高桥村、石山村
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村、翁家营村、夹岗村、果园村
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村、白鹭村、洲泰村
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村、乌龙村、尧辰村、王子楼村、尧胜村、尧化村;马群街道大庄村、黄庄村、花岗村、百水桥村、狮子坝村、石坝村、马群村;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栖霞村社区、新合村、钱家渡村、十月村;仙林街道王子楼村、尧胜村、钱家渡村、仙林农牧场第一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二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三行政村;西岗街道钱家渡村
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农花村;铁心桥街道定坊村、高家库村、马家店村、铁心村、尹西村;西善桥街道梅山村、西善桥村、油坊村、西寇村、天后村 8.2 1.0
三级区片 栖霞区:龙潭街道兴隆村、三官村、花园村、上首村、宣闸村、龙潭村;栖霞街道四段圩村、西花村社区、朝阳村、东阳社区、东湖村、摄山村、红梅村社区、林山村、衡阳村;西岗街道西湖村、东阳社区、红梅村社区、朝阳村、东湖村、林山村、西岗果牧场、漳桥村、上前村、衡阳村;靖安街道太平村、联盟村、陈店村、飞花村、大棚村、滨江村、靖安村、南中村、马渡村、上坝村、孙庄村、营防村、长江村;八卦洲街道五四村、外沙村、下坝村、新闸村、东江村、上坝村、永宁村、光明村、大同村、中桥村、长江村、七里村;仙林街道林山村、衡阳村
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天保社区、古遗井村;板桥街道大方村、三山村、古雄村、孙家村、永安村、近华社区、新建村、柿子树村 5.8 1.5
备注 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类别 标准(万元/亩)
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2.6
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数少于公式测算人数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
附表二: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2-1: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范围 标准(万元/亩)
江南八区(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4.0
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国土部门按照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测算公式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市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从该综合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列支相应补偿。
附表2-2至2-14为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和市政府指导价格,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协商确定的具体补偿价格包含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
表2-2:青苗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 别 品 种 标 准
蔬菜 一般蔬菜 4.5(0.30)
水生蔬菜 3.0(0.20)
粮油作物 水稻 1.5(0.10)
麦类、玉米、山芋 1.2(0.08)
豆类、芝麻、花生 1.2(0.08)
油菜 1.2(0.08)
经济类作物 棉花、甜菜、麻类 3.0(0.20)
甘蔗 3.0(0.20)
西瓜、香瓜 3.0(0.20)
草莓 3.0(0.20)
药材、香料 3.0(0.20)
鱼类 精养鱼 3.6(0.24)
一般鱼 2.4(0.16)
表2-3: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附着物 补偿标准
钢架大棚(含膜) 15(1.0)
竹架大棚(含膜) 6.0(0.40)
喷灌设施 自动 30.0(2.0)
涵灌 15.0(1.0)
精养鱼池土方(包括开挖费、运输费等) 6.0(0.40)
表2-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补偿标准
砖围墙 实砌(24厘米) 52
实砌(12厘米) 30
空斗(24厘米) 40
土围墙 20
水泥场地 60
简易水泥地坪 30
砖地坪 40
水泥路面 78
沥青路面 65
石子灌浆路面 52
土路 13
表2-5:用材、观赏树木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株
用材树木 胸径规格 0-5厘米 5-10厘米 11-20厘米 20厘米以上
补偿价格 5 10-12 20-30 35-40
观赏树木 一般应予移植,并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用;无法移植的,由建设单位收购。
备 注 1、如木材由建设单位回收,根据材积量,按市场销售价补偿;
2、名贵观赏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认定,无规定的按市场行情迁移或收购。
表2-6: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一)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别 品种 补偿标准
一等 二等 三等
茶桑
竹类 茶 生长期 3年生以上 2-3年生 2年生以下
补偿标准 3.0(0.20) 2.40(0.16) 1.50(0.10)
湖桑 生长期 5年生以上 3-5年生 2年生以下
补偿标准 1.50(0.10) 1.35(0.09) 1.20(0.08)
一般
林地 毛竹 胸基围长 40厘米以上 21-39厘米 20厘米以下
补偿标准 1.80(0.12) 1.50(0.10) 1.20(0.08)
刚竹、雅竹、淡竹、杂竹 1.50(0.10)
柴草类 芦柴 0.90(0.06)
山草山柴 0.60(0.04)
备 注 不论条、撒播,均以面积计算
表2-7: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二)
单位:元
类别 品种 补偿标准 说明
成熟期
(株) 生长期
(株) 树苗期(株) 在床苗
(平方米)
果树类 桃、杏、李、梨、桔、柿、樱桃、苹果、枇杷、枣、石榴 130 52 3-5 30 成熟期、生长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60株,未列品种可参照计算
板栗、薄壳山核桃、山楂 65-78 26-40 2-3 20
葡萄(家前屋后) 60 52 1-2 20 每亩最多按160株计算
葡萄园(亩) 6500-10000 以亩计算,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体的品种和成熟度与产权人协商补偿
表2-8: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全部砖墙 部分砖墙 其他
标准 78 40-52 30以下
备注 1、水泥地的按简易水泥地坪计算,一并补偿;
2、奶牛因搬家影响产奶的,每头补助4000元;
3、本标准不再结合成新。
表2-9:水井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口
类别 砌筑井 水泥井 土井 备注
标准 650 250 130 机井参照原投资补偿
说明 1、深度超过3米,每深1米在表中补偿标准基础上另加30%,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2600元/口;
2、有水泥台面另增补40元/口;
3、有石料或混凝土台面另增补65元/口;
4、不能使用的废井,不予补偿;
5、建设单位另装自来水设施或另建新井公用的,原井不予补偿。
表2-10:粪坑、石灰池、沙场补偿指导价格
类别 条石、水泥、砖砌嵌缝 土坑 毛石坑
粪 坑
(含化粪池) 20平方米以上 20平方米以下
(含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20平方米以下
(含20平方米) 170元/个
900元/个 550元/个 350元/个 120元/个
石 灰 池 砖、石砌筑(平方米) 有石灰膏(平方米)
70元/平方米 85元/平方米
沙场生产场地 8元/平方米(含运输费)
表2-11:公墓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丘
类 别 双穴 单穴
水泥坟 3400(含劳务费) 2600(含劳务费)
土 坟 3000(含劳务费) 2200(含劳务费)
备 注 1、征地涉及的公墓迁移工作应当自迁坟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坟墓迁移的,给予适当奖励: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的,奖励1200元/座;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后至公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的,奖励700元/座;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并采取骨灰存放纪念堂、骨灰撒江等非占地安葬方式的,另奖励300元/座。逾期未迁移的墓穴,将作为无主墓穴,作深埋处置;
2、公墓的认定按照民政部门的标准执行。
表2-12:散坟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丘
类别 双穴 单穴
水泥坟 1050 800
土坟 520 400
备注 征地涉及的散坟(除表2-11所指的公墓以外的坟墓)迁移工作应当自迁坟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坟墓迁移的,给予适当奖励: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的,奖励300元/座;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后至公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的,奖励100元/座;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并采取骨灰存放纪念堂、骨灰撒江等非占地安葬方式的,另奖励300元/座。逾期未迁移的墓穴,将作为无主墓穴,作深埋处置。
表2-13:桥梁、沟渠等农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项 目 规 格 补偿标准 备注
水泥桥 130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砖 桥 105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简易水泥板桥 40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人行道板 65元/平方米
水泥渠 65元/立方米
混凝土储水池 160元/平方米
标准垃圾池 400元/个
农田小型灌溉涵闸 400元/立方米
片石护坡 130元/立方米
水泥下水道 10-15元/米
下水涵管 直径0.23米 13元/米
直径0.3米 52元/米
直径0.6米 105元/米
直径0.7米 110元/米
直径0.8米 130元/米
直径1米 230元/米
直径1.8米 650元/米
表2-14:水、电等农村集体公共设备补偿指导价格
序号 项目 规格 补偿标准
1 动力电增容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2 配电柜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3 电线杆 10米 1300元/根
4 8米 1050元/根
5 6米 780元/根
6 方杆 300元/根
7 动力线 5元/米
8 照明线 3.5元/米
9 路灯 300元/盏
10 灯箱 130元/盏
11 水增容 4寸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12 3寸
13 2寸
14 1.5寸
15 1寸
16 0.6寸
17 铸铁自来水管 8寸 105元/米
6寸 78元/米
4寸 52元/米
3寸 40元/米
2寸 35元/米
1.5寸 30元/米
18 镀锌自来水管 1寸 40元/米
0.6寸 25元/米
0.4寸 21元/米
附表三: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类别 标准
未满16周岁人员 1.0
备注 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
附表四: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
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别 补偿费标准 说明
临时用地 鱼 塘 3.9(0.26) 因施工需要使用的征地范围以外的鱼塘水面一年期内补偿
7.8(0.52)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第二年按此标准支付补偿款
其他土地 3.9(0.26) 临时用地占用一年期内
7.8(0.52)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第二年按此标准支付补偿款
取土用地
(深度) 1米以内 6.0(0.40)
1-2米 12.0(0.80)
2-3米 18.0(1.20)
堆土用地 2米以内 3.9(0.26)
2-4米 5.25(0.35)
4米以上 6.0(0.40)
备注 1、上述标准是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其他项目的补偿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2、涉及青苗、附着物的,在市政府指导价标准基础上确定支付补偿费用;
3、临时占用农用地需另行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临时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之和;省以上重点工程有统一标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