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2/30 颁布日期: 2009/12/30
颁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2/30
颁布日期: 2009/12/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47号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拆迁、环评以及文物勘探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土地出让后能按期开发建设。   二、实行土地出让报告制。除江南八区按现有程序报批以外,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及高淳、溧水两县一次性出让土地(含工业用地)超过20公顷(300亩)的,一律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商品住宅用地单幅地块出让规模市本级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溧水、高淳两县不超过10公顷。   三、加强地价管理。江宁、浦口、六合三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评估测算,并报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加强土地用地性质管理。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划拨的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规划调整、市政府批准方可对外招商洽谈。不得随意用自有土地以工业园、科技园等名义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五、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土地出让金一律经国土局专用帐户并解缴财政局,支出按规定安排。开发区、企业不得在出让前预收土地出让款。出让土地首期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六、加强招拍挂管理。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保证程序公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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