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4/15 |
颁布日期: |
2008/04/15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4/15 |
颁布日期: |
2008/04/15 |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
(宁食药监食[2008]30号)
各区县局(分局):
当前已进入春季食源性疾病高发期,食品安全隐患随之增大,食品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4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要切实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具体人员,认真履行职能。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小作坊、小餐饮、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厉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加强各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工作,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加强应急管理,畅通突发事件报送渠道。一旦发生紧急、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处置,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三、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宣教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资源,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食品安全宣教力度,强化舆论监督。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消费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