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来宁返宁人员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2 |
颁布日期: |
2020/02/12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2 |
颁布日期: |
2020/02/12 |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1号)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照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来宁返宁人员管理通告如下:
一、来宁返宁人员一律严格登记报备。来宁返宁人员在抵宁之日一律登记报备、健康申报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通过“宁归来”平台进行登记报备,或者直接向所属单位(学校)登记报备,有固定住所或投靠亲属的在社区登记报备,进行正常公务、商务等活动的在宾馆酒店登记报备。登记报备要如实申报有无湖北各市、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行程史,有无与确诊、疑似病例和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情况等信息。
二、疫情重点地区来宁人员一律实施隔离。对疫情重点地区(含湖北各市、温州等地)人员和有疫情重点地区行程史人员,严格按照市指挥部相关通告规定,自抵宁之日起执行14日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对其他地区来宁人员,如系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14日内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实施居家隔离。
三、“三无”来宁返宁人员一律严格管控。对无本地户籍、无固定居住场所、无就业岗位人员,劝导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来宁;对已经抵宁的,予以劝导返回;对不愿返回的,将对其有偿提供居住场所,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本科毕业以上、有在宁就业意向的人员,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94.85.5:8315/ww/newindex.html)先行进行求职登记。
四、异常症状人员一律及时诊断治疗。来宁返宁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自觉向所在单位(学校)、社区及时报告,并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五、用工单位必须履行返工人员疫情防控责任。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业标准,落实来宁返宁人员登记报备、健康管理等工作。倡导员工自抵宁之日起14天内采取单位、居住地“两点一线”的作息方式,且原则上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疫情防护,落实封闭管理、环境卫生、食堂分餐、生活保障等措施。
六、在宁院校必须履行返校学生疫情防控责任。在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强化主体责任,按通知要求返校,严禁学生提前返校。按照开学预案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校园一律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租房、散居在社会面。
七、社区(村)必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小区(村)封闭管理措施,严密来宁返宁人员登记报备,严格落实好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居家隔离管控,组织业主、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控,并为社区(村)居民特别是居家隔离人员提供保障服务。
八、业主(经营户)必须严格自我防控责任。各类经营户要将用工人员信息及时向社区登记报备,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出租房业主要将房屋租赁情况和承租人信息第一时间报告社区或物业,以便社区核查登记。
九、严肃来宁返宁人员管理责任追究。来宁返宁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报备本通告规定的有关事项,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通告、公告等的,隐瞒病情、疫情重点地区行程史、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史,或者逃避集中、居家隔离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