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加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安全使用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03 颁布日期: 2007/04/03
颁布机构: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03
颁布日期: 2007/04/03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加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安全使用的通知 (宁建安监字〔2007〕12号) 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在宁各施工企业、驻宁办事处:   近年来,建筑施工现场普通采用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由于安装和使用不当,引发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影响恶劣。为了加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的安全使用,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安全使用要求:   一、严格活动板房采购管理   1、购置活动板房时需厂家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彩钢复合板、彩钢夹芯板的,应提供芯材的主要参数,芯材应具有轻质、保温、自熄等性能。   二、合理布置活动板房   1、活动板房选址应合理,布局得当,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2、活动板房不应建在易发生滑坡、坍塌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强风口和高墙下等危险地段。   3、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明显划分和隔离,办公区、宿舍区、生活区应位于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和建筑物的坠物半径之外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活动板房距离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危险源应不小于25m。   5、活动板房周边应设有消防通道,成组布置时,幢与幢之间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组与组之间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0m,应保持消防通道、走廊和楼梯的畅通。   三、加强活动板房的安全使用   1、严格按要求架设用电线路,加强用电管理,禁止私自安装、维修和拆除活动板房内的电线、电器装置和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2、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活动板房的使用温度不得超过80度,并应避免火种和热源靠近活动板房。厨房灶具、烟道等高温部位应采取设置防火墙等隔热防火措施。   3、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每100m2的活动板房应配备不少于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4、产权单位应做好活动板房的维护、保养、检验及构件的更换工作;使用单位应加强巡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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