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2/14 |
颁布日期: |
2007/02/14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2/14 |
颁布日期: |
2007/02/14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7]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和原则
为了维护南京市内河交通秩序,保障内河航道安全畅通和水域清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面提高对事故的处置能力,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人为本、立足防范”的原则,针对内河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的秦淮河、滁河、芜申运河以及湖区、水库、渡口、风景游览区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内河交通重大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设立南京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南京交通主枢纽指挥中心,市交通大厦7011室),指挥部下设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南京市地方海事局,江东北路420号)。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全面负责我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的救援指挥工作。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我市发生内河交通重大事故时,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的有关事宜;调集我市内河的水上搜救力量(包括向有搜救能力的社会单位征调船舶参与搜救),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救援;负责为总指挥提供准确的各类信息;办理总指挥下达的抢险事宜;负责事故情况的统一对外新闻发布。
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由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主要任务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和应急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合理调配水上力量;负责对发生事故航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在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船舶和人员的疏散工作;做好水上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负责为指挥部提供水上交通工具;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在施救的同时组织对事故的调查。
(二)水上搜救组织体系
1、组成单位: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地方海事局、航道管理处、航运管理处;市公安局所属的水上公安分局;市农林局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处。
2、设备力量:
上述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拥有的海事艇、航政艇、运政艇、110巡逻艇、渔政艇及车辆。主要搜救艇力为市地方海事局的海事艇。必要时征调有搜救能力的社会单位船舶。
三、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快报:事故发生单位或现场当事人、目击者立即向南京市地方海事局(报警电话12395)、水上公安分局(报警电话110)报告。地方海事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南京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30分钟内)报告,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2、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内容:
(1)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
(2)事故现场基本情况描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经过、造成的损失、目前采取的措施、效果,可能存在的危险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3)船舶基本资料(船名、船公司及联系方式、船籍港、始发港、目的港、船长、船宽、总吨、载重吨、实载货物量及所载危险品数量、种类)。
(4)人员伤亡情况(船舶额定人数、实载人数,死亡、受伤、失踪人数)。
(5)事故现场水文气象信息(水深、风向、风速、能见度等)。
对于搁浅、碰撞、沉船、火灾、客船事故等具体事故,除需要了解上述基本信息外,还需重点报送以下内容:
(1)船舶搁浅(触礁)事故:船艏向,船体倾斜度,船舶搁浅前后的艏、舯、尾左右吃水情况,搁浅水域地质等情况。
(2)船舶碰撞事故:当事船双方碰撞部位、受损情况和主要危险、有无污染等情况。
(3)船舶火灾事故:着火类别,已采取的灭火措施,是否有泄漏和爆炸危险,燃烧物数量及对人体的伤害程度等情况。
(4)沉船事故:沉船是否影响通航,船舶存油及溢油量,周边水域是否发生污染,已采取的清污措施等。
(5)客船事故:人员伤、亡、失踪情况,遇险人员的构成、年龄结构。
(6)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遇险,还应报告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物的理化性质及人员必须采取的防护要求。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二)现场保护
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事故发生地附近的有关乡镇、行政村及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同时严格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水上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证时,应做出标志、拍照、录像、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并如实提供给事故调查单位和人员。
四、应急响应
(一)通讯保障
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110;96196。与此同时,市政府办公厅、市交通局、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农林局、公安消防局及市地方海事局、水上公安分局、航道管理处、航运管理处等单位和部门的值班电话按职能分工受理相关报警。
(二)指挥和协调
当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内河交通重大事故时,由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所有参加现场抢救的单位和人员服从其指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必要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其他各部门和所有参加现场抢救的人员服从其指挥。
(三)紧急情况的处置
当发生内河交通重大事故时,最先赶到事故现场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对遇险人员进行抢救,并立即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部,提出后续救援的要求,同时对现场实施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在指挥部领导到达到现场后,服从指挥部领导的指挥,参加后续救援行动。
(四)应急人员的自我防护
发生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后,所有参加现场抢救的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时,应在专家指导下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开展救助行动。
(五)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后,由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指挥对发生事故航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船舶的疏散工作;力量不够时,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调配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的艇力和人员,参与应急救援。
(六)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发生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后,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时,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征调社会单位船舶参与救助,事故现场附近过往的船舶由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征调参与抢救行动。
(七)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认定
我市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由地方海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当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及以上内河交通重大事故时,报请省地方海事局调查处理。
(八)信息发布
发生内河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后,由市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事故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抢救队伍保障
市交通局及其地方海事机构要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内河交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地方海事机构、市航道管理处、市航运管理处、水上公安分局、渔政等单位应保证救援艇处于完好状态,能及时出艇;各有关单位值班车辆,处于待命状态,保证及时出车。
(二)治安保障
内河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障和现场秩序维护,市航道管理处、市航运管理处、水上公安、渔政等水上单位协助市地方海事局维护事故现场的水上秩序。
(三)医疗卫生保障
内河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卫生部门、医疗单位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抢救,必要时应组织救助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抢救遇险人员。
(四)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应保证通往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指挥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六、附则
(一)本预案是《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内河交通重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适当的救援决策。
(二)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及地方海事机构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内河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交通局备案。
(四)市交通局和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