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6/13 |
颁布日期: |
2006/06/13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6/13 |
颁布日期: |
2006/06/13 |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6]115号)
各区县建工(设)局,市安监站:
现将《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三)提出改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第三条 联络员组成人员:三区二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部分外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驻宁机构分管负责人、部分企业分管负责人。
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南京市建工局确认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为季度会议。
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确定落实。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或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通过文件、简报、建工局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市建工局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联络员将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