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办法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5/04/01 | 颁布日期: | 2005/02/04 |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5/04/01 | 
              
              	| 颁布日期: | 2005/02/04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26号 2005年2月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8〕44号)确定的“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增强医疗保险筹资能力,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南京实际,现提出《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号)补充办法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9%。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一)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依照部省、市有关文件进行改革改制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应当按上述办法办理。
  三、本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