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87/07/01 颁布日期: 1987/06/01
颁布机构: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87/07/01
颁布日期: 1987/06/01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 (1987年6月1日)   节约用电是“双增双节”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把有限的电力用好、管好,保证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特对节约用电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行调荷节电办法   1、电炉钢、结晶硅、生铁、电石、矽铁、黄磷、烧碱、合成氨、水泥等高电耗产品要严格按部、省、市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若需超产,须报市经委批准。   2、企业必须按照市“三电办”统一安排的时间对连续生产的设备进行大修。否则,检修期间的统配电计划指标在年度计划中双倍扣除。   3、根据市以上下达的计划,矽铁生产一、四季度可满负荷运行;五至九月份停产让电。在停产期内,企业可安排设备检修。   4、低标号(325#)水泥生产和县、郊的乡村工业在农灌期(六至九月份)内白天一律停产让电。   5、四十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包括热处理设备),应在深夜用电,由“三电办”加装电子开关钟;因工艺特殊要求需白天用电的,必须持有峰期用电许可证(由“三电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发)。违者每台次罚款二百元,并停止此设备用电三天。   6、调班生产。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一班制(常白班)生产企业上班时间,百分之五十安排在六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百分之五十安排在十时三十分至十八时三十分;二班制生产企业,要有一班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另一班安排在十时至十八时或七时至十五时。   7、凡动力用户(装机容量在二十千瓦以上)均需加装黑白电表,分别计量白天和深夜用电量,供电局应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前安装完毕,拒不安装单位按白天电价计算。     二、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1、各工业主管部门和“三电办”应根据企业上等级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局《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的要求,组织制订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主要产品电耗定额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市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三电办”,根据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制订企业用电定额,并按月考核。考核面要达到全市工业用电量的百分之七十。按电耗定额水平,结合综合效益,对企业实行择优供电。   2、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86]204号文件精神,各主管部门对企业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电耗经济责任制。企业节约用电成绩显著者,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取节约奖,产品电耗达到国家等级标准或省级标准的,可按前两年实际单耗的平均值为发奖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节约价值按每度电一角二分计算,提奖率为:国家特级百分之四十;国家一级百分之三十;国家二级百分之二十;省级标准或省节能先进单位百分之十五;市节能先进单位百分之十二;一般企业百分之九。   3、超定额耗用电量加价收费,按审定的产品电耗定额分季考核、年终结算。凡超过产品电耗定额百分之十以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用电量,分别按计奖电价(每度一角二分)一、二、三倍收费。   4、市、县“三电办”会同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电百分赛活动,每年检查评比一次。     三、推进技术进步、搞好节约用电   1、推广和应用高效节电设备,加速淘汰设备的更新。凡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逾期继续生产和销售的,由“三电办”会同主管部门检查,按设备出厂价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并停发贷款,停供电力。   2、各主管部门要制订淘汰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七五”期必须更新完毕。凡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的企业,都应按主管部门下的改造任务进行改造;企业逾期继续使用淘汰设备所浪费的电力,由其主管部门按现行电价的五倍加价收费。   3、企业更换下来的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   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转让和使用双方处以罚款。   4、推广应用成熟的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设备使用效率低于百分之四十、容量在十千瓦、加热温度在摄氏五百度以上的电加热设备,必须采用零点六吨/立方米的轻质砖和导热率低、保温效果好的材料。负载率低于百分之四十以下及有负载变化的七点五千瓦以上的车自动切换器,空载运行持续时间超过五分钟的交流电焊机要加装自动断电器。工矿企事业单位、广场、码头、路灯、基建工地都要采用高压钠灯及高灵敏光控电子功率开关。配电柜要采用节电指示灯。尚未完成高频电加继续采用中温盐熔炉快速启动装置。   5、凡单台容量十吨以上有稳定热负荷、年运行四千小时以上的锅炉,要推广热电联产。已投产的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由市下达发电指标。完不成发电指标的单位,则扣减其统配电计划。   6、凡国家直分下达用电指标的企业,应在今明两年内完成电平衡测试;年用电量在六十万度以上的企业,要在一九八八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据此制订节电技措规划。完成电平衡的企业,经市“三电办”验收合格后,发给“企业电平衡合格证”。   7、企业用于节电技术改造,一次性投资在五万元以内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的增长   1、废除生活用电包费制,坚决改变敞开乱用电的状况。凡实行用电包费制或自定电价的单位,必须在七月底前分户装表,按规定收费。否则,停止供电。   2、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使用电热烧水、取暖。违者由“三电办”查封没收电热器具,并按月处以每千瓦五百元的罚款。   3、电力空调和冷热风机,除经市“三电办”批准者外,一律不准安装;已经安装的,就地封存。对擅自使用者,除按照明电价计费外,在使用期内,按该设备每日使用二十二小时,每度电二点二元收取电费。   4、适当控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我市每户居民每月用电最高限量为九十度,超限量用电,超过部分按每度电一点一元收费。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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