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7/12/15 |
颁布日期: |
1997/12/15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7/12/15 |
颁布日期: |
1997/12/15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予以处罚。”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不如实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成交价格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补交所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费。
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