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决定(2010)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11/01 | 颁布日期: | 2010/09/29 |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11/01 | 
              
              	| 颁布日期: | 2010/09/29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该决定引用的立法依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地震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有本决定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由地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决定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