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7/10 颁布日期: 2003/06/24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7/10
颁布日期: 2003/06/2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去第二十条。   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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