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7/10 |
颁布日期: |
2003/06/24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7/10 |
颁布日期: |
2003/06/24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去第二十条。
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