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印染行业和粘胶纤维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07/05 | 颁布日期: | 2010/07/05 |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07/05 | 
              
              	| 颁布日期: | 2010/07/05 |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印染行业和粘胶纤维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
  为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规范印染、粘胶纤维行业项目准入,推进印染、粘胶纤维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并公布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和《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相关企业学习《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和《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对照《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和《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对本地区现有印染、粘胶纤维企业在工艺装备、质量管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在工业园区以外的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
  三、《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和《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和改扩建印染、粘胶纤维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报省级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根据这一要求,各市经信委要对印染、粘胶纤维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向我委提出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预审申请。我委将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后,出具有关预审意见。
  四、有关印染、粘胶纤维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办法,我委将另文规定。各地在执行《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和《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省经信委消费品工业处 刘群
  联系电话:025-83398227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