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开展2010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安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03/30 颁布日期: 2010/03/30
颁布机构: 江苏省安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03/30
颁布日期: 2010/03/30
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开展2010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苏安〔20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1月22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2010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总体部署,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道路交通、化工生产企业、建筑施工、消防、煤矿等五个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安委会成立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安委会主任、副省长史和平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韩庆华,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监局局长王向明担任,成员由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全省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逐步建立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分工安排   道路交通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质监局、安监局、农机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配合。   化工行业专项整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省环保厅、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建筑施工专项整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安监局、通信管理局、省铁路办、南京电监办等配合。   消防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安监局、工商局、旅游局等配合。   煤矿专项整治:由江苏煤矿监察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长江海上与内湖内河、特种设备、民用爆破、海洋渔业、农业机械、非煤矿山、冶金、烟花爆竹、电力、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自行组织安排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和整治验收标准。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请于4月1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的工作要求,把“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与“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有机结合起来,抓住行业特点和工作重点,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为重点,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以解决行业突出问题为落脚点,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分专题、分阶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预防为主,严格落实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各项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二)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员,进一步细化、量化本地区本领域整治工作重点和整治目标,落实整治责任。各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协调,提高效率。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着力解决影响安全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在7月份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交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四)定期督导,搞好总结。省安委会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及进度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的成效。7月10日前、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各市安委会、省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分别将半年、年度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总结情况上报省安委办。 江苏省安委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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