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1/16 |
颁布日期: |
2008/01/16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1/16 |
颁布日期: |
2008/01/16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安监〔2008〕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立足实际、面向基层”的要求,为方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经请示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领导,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条的规定:“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经研究,现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各市、县(市、区)对危险化学品行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立即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