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7/06/19 |
颁布日期: |
2007/06/19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7/06/19 |
颁布日期: |
2007/06/19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
(苏建城〔2007〕205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
为推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夏季全省城市供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管工作
水源是城市供水的基础,水源安全是城市供水安全的前提。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2005年,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现场会,印发了《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对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打击了一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水源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进入主汛期后,水源地水质容易遭受上游客水污染,部分城市水源地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渡夏。
二、加强城市供水各环节的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为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必须对水源、净水厂、配水管网到二次供水设施各个生产、输配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1、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保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外污染源情况开展详细的调查,摸清城市供水水源汇水区、引水沟(渠)、水库(井)周边等范围内的工业、生活、农业、禽畜养殖等污染源,对各类排污口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登记造册,及时掌握污染隐患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对于因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净水厂构筑物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保障供水的连续性。在夏季高峰供水前,各供水企业要全面对净水厂各生产构筑物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对净水厂和增压站的机电设备、电源、自控等设施全面检查和保养,并保证一定的备用台套,防止大面积停水事件的发生;制水用混凝剂、消毒剂要确保充足库存;开展岗位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各项操作按规范、规程操作。向城市输水的主管道原则上应敷设两条,重要供水设施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
3、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即时更换供水安全性不高的管网和启闭不灵的阀门,确保供水管网正常运行。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优化改造,力争在2008年底前完成设市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作,使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及早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改造工程中,应当推广使用新型环保、卫生管材,严禁使用灰口铸铁管和镀锌钢管,避免管道结垢。
4、加强二次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管理制度,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确保水质安全;6月底前,二次供水设施要全面消毒一次,以后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定期接受供水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水质检查。要加强自建供水设施水质监督,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三、加快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1、推进区域供水之间的管网沟通,实现互联互供。为有效化解水源地突发污染等事件而引起的城市供水危机,对已经实施区域供水的地区,做好区域供水之间管网联通规划和建设工作,做到管网联网互备。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开发第二水源作为城市备用水源。
2、改进制水处理工艺。各地必须在2007年底以前摸清丰、枯水期原水、出厂水水质情况,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本地的工艺改造计划,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自来水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要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3、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监督、行业监测、企业自检的要求,全面落实水质监管工作。加快行业监测机构和能力建设,定期监测供水水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各供水企业要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的采样地点、频率和项目进行水样的检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源水的检测,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检测频率;建设水源地取水口水质在线检测仪表,建立水质预警制度。
四、完善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编制和完善适宜当地实际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城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应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编制完成并正式发布。已经完成的城市供水企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要尽快报省建设厅备案。要重点研究有机物、农药、重金属和致病微生物等4大类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对措施,提高供水安全的技术保障能力。要切实落实预案要求的物资储备,建设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抢险、抢修队伍,做好演练、演习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增强应急能力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五、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要按照日常预防为主、应急处置为辅、安全屏障前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在发生突发性事故可能影响城市供水安全时,城市供水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由当地政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各设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公共供水安全的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源安全涉及环保、水利、农业、卫生、国土等多个部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相互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各城市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建议)以及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